第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批发企业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零售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非法经营大盘香的,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大盘香及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