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电梯质量保证期限不得少于两年。质量保证期限自电梯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计算,电梯销售合同对质量保证期限起算日期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向电梯使用单位提供电梯备品备件,明示备品备件的价格、质量保证期限和维修价格;
(三)为电梯使用单位提供电梯安全运行必需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开展应急救援等专业技能培训,协助排除电梯故障;
(四)对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并作出记录,对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及时告知使用单位,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六)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