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改造,是指改变原电梯主要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致使电梯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的活动。

(二)重大修理,是指需要通过调整或者更新主要受力结构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活动,以及对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进行整体修理的活动。重大修理后电梯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不变更。包括:

1.更换同规格的驱动主机及其主要部件(如电动机、制动器、减速器、曳引轮);

2.更换同规格的控制柜;

3.更换不同规格的悬挂及端接装置、高压软管、防爆电气部件;

4.更换防爆电梯电缆引入口的密封圈。

(三)维护保养,是指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更换易损件和检查等日常维护和保养性工作。其中清洁、润滑不包括部件的解体,调整和更换易损件不改变任何电梯性能参数。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