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在本市开展电梯维护保养的单位,应当在本市设置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相应数量的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工作人员、快速抢修的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并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已经备案的维护保养单位的相关信息。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