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电梯乘用人应当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指挥,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乘用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二)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
(三)拆除、破坏电梯使用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报警装置、电梯部件及其附属设施;
(四)损坏、损毁电梯专用操作按钮;
(五)乘坐超过额定载重的电梯或者超过额定载重运送货物;
(六)携带危害电梯安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易燃易爆物品;
(七)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电梯乘用人发现电梯运行异常的,应当立即告知电梯使用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