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并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