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并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