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对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道路交通安全、城乡规划、爱国卫生、市容和环境卫生、养犬管理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散发商业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二百元罚款。

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有权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