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实施办法/第二章 报告编制第九条有效建立国有资产子报告机制。按照现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各相关单位根据任务分工,分别编制其监管资产子报告,全面、详实反映各类资产的监督管理情况,并及时将子报告提交专项报告牵头部门,供其编制完成专项报告。子报告作为专项报告的附件,每年由专项报告牵头部门与专项报告一并提交省财政部门,汇总编制完成国有资产综合报告。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8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