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按照方便居民和利于保洁的原则,组织小区物业企业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置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或者收集容器。临时堆放点应当围蔽,并设专人管理。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