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鼓励、支持组织和个人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活动,宣传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公益事业。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