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法猎捕、人工繁育、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等行为的,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