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交通运输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一)向水体排放残油、废油和不符合规定的船舱压载水的;
(二)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的;
(三)船舶装载油类或者有毒货物,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