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对本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下列文件: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省人民政府和西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

(四)其他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