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有本条例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有本条例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
接受备案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收到审查要求后,由综合服务机构报常务委员会有关负责人批转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进行审查。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