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由人大财经委员会提出审查结果报告。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