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市、区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作机构应当就预算初步方案开展调查研究,听取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等有关方面对预算执行情况及预算草案初步方案的意见和建议,结合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等,提出年度预算分析报告,作为本级人大财经委员会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的重要参考。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