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若干规定第四十二条有效教唆、胁迫、引诱、帮助学生实施校园欺凌,或者侵犯学生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 则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