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公共交通工具、车站、机场等的工作人员,应当劝阻穿戴蒙面罩袍、佩戴极端化标志人员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