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第五章 社会各方面应当履行的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宗教团体应当对宗教教义教规作出符合时代进步要求的阐释,批驳极端的宗教思想观念,发挥在去极端化工作中的作用,引导信教群众正确处理法律与教规的关系,确立正信,抵制极端,做守法公民。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9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