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经营许可、注册登记和产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堵住源头,防止宣扬极端化的物品进入市场,并依法查处市场内宣扬极端化的物品。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