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城市公共停车管理规定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发展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编制城市公共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