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城市公共停车管理规定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停车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城市建成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