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城市公共停车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有效路内停车泊位管理者和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交通运输等部门对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具体情况,及时调整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进行评估时,应当充分听取相关单位和市民的意见。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