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占用、拆除或者损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