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三章 检疫第二十九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检疫追溯信息系统,实行检疫标识管理,逐步实现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生产、运输、销售、使用全过程监管。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