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旅游条例/第六章 旅游安全与保险第六十一条已修改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事项,旅游经营者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涉及人身安全的旅游活动,旅游经营者应当书面告知旅游者可能出现的危险和应当具备的身体条件及其他相关条件要求。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