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旅游条例/第五章 旅游经营与权益保护第五十四条已修改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旅游服务方式和旅游服务项目,拒绝强制交易;(二)了解旅游服务的项目、内容、标准、费用等真实情况;(三)按照合同约定获得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四)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