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旅游条例/第五章 旅游经营与权益保护第四十条已修改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旅游合同应当载明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以及旅游安全、导游服务内容等事项。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推广使用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