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旅游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发展旅游业应当坚守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突出多彩贵州山地公园特色,实行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推进全域旅游,坚持与多元文化保护传承、生态环境保护、城镇化进程相结合,实现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的统一。发展旅游业应当为创业就业、脱贫致富、改善民生服务;鼓励逐步通过减免门票、免费开放景区和设施等方式体现公益性,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