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扬尘污染防治第六十四条有效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对不立即整改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