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扬尘污染防治第六十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纳入工程建设成本,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公路、水利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或者水利等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