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第五十八条有效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及时进行维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