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工业、燃煤和其他高污染燃料污染防治第三十六条有效向大气排放恶臭污染物的石油、化工、制药、中药材加工、制革、生物发酵、饲料加工、畜禽养殖等企业以及垃圾处理厂、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恶臭污染物排放。在城市建成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恶臭气体的项目,禁止贮存、加工、制造或者使用产生恶臭气体的物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