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机制,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逐层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