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机制,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逐层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