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防治大气污染的法定义务,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生产经营或者其他活动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督促会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公民应当自觉践行文明、节约、低碳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减少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共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