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五章 应急与监管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设区的市、县(市、区)粮食风险基金的规模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督管理,防止挤占、截留、挪用。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粮食等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