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地方粮食储备制度,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粮食储备规模,及时足额落实地方储备粮,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并引导和鼓励社会储粮。

地方储备粮包括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储备成品粮的品种应当适合当地居民口粮消费习惯和应急需要,不得以原粮或者半成品粮折合代替储备成品粮。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