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三章 粮食储备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地方粮食储备制度,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粮食储备规模,及时足额落实地方储备粮,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并引导和鼓励社会储粮。地方储备粮包括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储备成品粮的品种应当适合当地居民口粮消费习惯和应急需要,不得以原粮或者半成品粮折合代替储备成品粮。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