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生产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粮食生产政策性保险制度。

粮食种子实行省、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分级储备制度,储备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