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二章 粮源保障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生产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粮食生产政策性保险制度。粮食种子实行省、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分级储备制度,储备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