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九条有效申请人不能提供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但根据其他证明材料可以证明事实的,行政机关、综合行政服务机构可以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但应当予以记录。申请人可以使用户口本、居住证、驾驶证、社会保障卡、市民卡、老年卡以及行政机关、综合行政服务机构通过人脸识别技术形成的人像认证结果等记载申请人身份信息的有效证件或者凭证证明身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