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监管体系,按照国家和《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守信主体采取激励措施,对不良信息主体采取监管措施,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主体采取惩戒措施。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