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行政许可与事中事后监管不是同一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将有关许可信息告知负责事中事后监管的行政机关,配合做好事中事后监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发现被许可人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负责事中事后监管的行政机关处理。

负责事中事后监管的行政机关应当将与行政许可相关的检查、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及时告知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