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机关和依法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提供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和其他办事服务过程中开展“最多跑一次”改革,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最多跑一次”,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一件事,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从提出申请到收到办理结果全程只需一次上门或者零上门。

本规定所称一件事,是指一个办事事项或者可以一次性提交申请材料的相关联的多个办事事项。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