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者缓冲区采摘红树林果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不按照规定时间、范围和方式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红树林保护小区采摘红树林果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采摘红树林果实造成红树林树木毁坏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处理;在其他区域采摘红树林果实造成红树林树木毁坏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