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红树林资源保护规划应当根据保护对象和范围、资源状况和生态功能等合理编制,明确红树林资源保护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禁止开发建设区域、限制开发建设区域以及保护、修复、利用方式等内容,并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港口规划等相衔接,纳入多规合一编制与管理。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