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依法承担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时,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对预算监督有关事项协助开展工作。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