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第二十九条有效因增加举借债务进行的预算调整,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预算调整报告中说明下列事项:(一)国务院或者财政等部门下达的有关文件;(二)债券计划发行的规模、类型及结构等情况;(三)债券计划发行的方式、途径、预计成本等情况;(四)债务安排的具体项目、数额及预期绩效目标;(五)债务的还款来源;(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