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因增加举借债务进行的预算调整,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预算调整报告中说明下列事项:

(一)国务院或者财政等部门下达的有关文件;

(二)债券计划发行的规模、类型及结构等情况;

(三)债券计划发行的方式、途径、预计成本等情况;

(四)债务安排的具体项目、数额及预期绩效目标;

(五)债务的还款来源;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