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可以召开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关于对初步审查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及预算草案变化的情况。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