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二章 预算的初步审查第十六条有效财经委员会召开初步审查会议时,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出席会议。初步审查会议应当邀请市人大财经代表小组成员、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市人大常委会预算监督顾问等有关人员参加。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发展改革、国资、人力社保、税务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对市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进行说明,并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