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可以邀请市人大代表参与政府部门组织的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确定事前绩效评估项目前,应当征求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的意见和建议。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的项目应当选取部分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