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自治县本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代表性传承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公示、认定、公布,并建立本级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及信息资料库。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